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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不罚〔2022〕8号

  当事人:黄**(恩平市沙湖镇圣园村旧石灰厂内无名加工厂的实际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0783************

  住址:广东省开平市**************

  经营地址:恩平市沙湖镇圣园村旧石灰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恩平市沙湖镇圣园村旧石灰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实际经营的无名厂在应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建设完成、未经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一)听证情况

  你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陈述申辩意见

  你于2022年4月11日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你积极配合整改,已将所有机器设备拆除并搬离,不再进行生产加工,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三)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我局2022年4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显示,你实际经营的无名厂已停止生产。你的违法行为经我局核实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鉴于你实际经营的无名厂已自行停止生产并进行设备清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情况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4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四条第(十三)项第3点第(1)小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际经营的无名厂在应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建设完成、未经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邮  编:529400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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