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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2〕5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骏龙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70159659J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黎健民

  地 址: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南郊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产生含挥发性有

  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

  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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