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2〕4号
当事人:郑**(江门市逸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3************
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经营地址:恩平市横陂镇东郊工业区A区厂房(即恩平市汇翔实业有限公司内)三车间一线二线车间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逸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江门市逸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你作为江门市逸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此项目的建设及验收事宜,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江门市逸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为证。
江门市逸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因你是江门市逸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1.8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