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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2〕2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江门市逸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6L8KD1R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郑土杰

  地址:恩平市横陂镇东郊工业区A区厂房(即恩平市汇翔实业有限公司内)三车间一线二线车间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过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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