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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恩环改〔2021〕47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东成镇豪安新型页岩建材厂上绵

  湖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3041354812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陈晓青

  地 址:恩平市东成镇上绵湖村委会(原乐福机砖厂)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气字[2021]第171号)报告显示,你单位FQ-117废气排放监测口外排废气颗粒物监测因子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值的0.43倍。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和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序号3-3类别1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超标排污行为,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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