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1〕18号
公 告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横陂镇泰平竹纤维制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23BYQ3E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温和平
地 址:恩平市横陂镇白银村委会旧五联小学铁棚房
因无法对你公司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邮寄有关法律文书到你公司住址,邮寄信息显示你公司拒收,无法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1〕18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领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1〕18号)。
特此公告。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1〕18号)
(联系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7821261)
附: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江恩环催〔2021〕18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横陂镇泰平竹纤维制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23BYQ3E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温和平
地 址:恩平市横陂镇白银村委会旧五联小学铁棚房
你单位位于恩平市横陂镇白银村委会旧五联小学铁棚房的经营场所存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8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恩环罚字〔2019〕30号),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通过公告公示,你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35万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追缴从2021年5月6日起的加处罚款叁拾伍万元整(小写:350000元),合计柒拾万元整(小写:700000元)。
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