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1〕8号
公 告
吴**(吴**喷漆厂的经营者):
因我局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催告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书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07821261
联系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1〕8号)全文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5日
附: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江恩环催〔2021〕8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吴**(吴**喷漆厂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30
地 址:广东省***********12号
你单位位于恩平市东成镇祝荷村委会荷木塘村的经营场所存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序号8-3类别1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1〕1号),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依法履行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25万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追缴从2021年2月6日起的加处罚款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元),合计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
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