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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1〕21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美奇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677073615K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吴景新

  地 址:恩平市外资民资工业区F区F22、F2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倾倒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1年6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7月5日举行听证会。

  (一)听证意见

  你单位提出如下意见:1.危废处理数量较少只有2.15公斤,未对环境造成影响;2.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希望能免于处罚或将处罚金额减轻至10万元。

  (二)采纳情况

  经审查,我局认为:

  1.擅自处理倾倒危险废物及时清理,完成整改。对你单位所采取的整改措施,予以认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以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相关的规定,你单位及时清理擅自处置的危废,可以认为属于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措施或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如果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对你单位拟作出的罚款10万元予以从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结合目前疫情期间你单位主动采取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措施,该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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