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执法监管信息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1〕20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85786225E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黄宗汉

  地 址:恩平市沙湖镇蒲桥工业区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气字[2021]第073号)报告显示,你单位FQ-03喷雾塔排放监测口2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指标(24mg/m3)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60-2019)规定的排放限值。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2021年5月18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1〕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6月21日召开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和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序号3-3类别1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超标因子为一般因子,超标一倍以下且积极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联系电话: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2日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微信公众号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官方微博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书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电子书
版权所有:恩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站点地图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4407850057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85446号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