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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1〕19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金丰织染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224793169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LIN ZONG SHENG

  地 址: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工业一路323号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气字[2021]第084号)报告显示,你单位FQ-49锅炉废气排放监测口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指标(85mg/m3)、氮氧化物指标(193mg/m3)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的排放限值。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2021年5月27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1〕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和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序号3-3类别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1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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