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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1〕14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信德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PJKG82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伍旭亮

  地 址:恩平市东成镇东安工业区E区8号之一   

  2021年3月1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在轻型柴油车排气检测线氮氧化物采样管断裂的情况下,你单位仍然进行轻型柴油车汽车尾气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2021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查阅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系统发现你单位自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31日,累计对23辆柴油车在未插尾气检测管的情况下进行尾气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报告,累计对11辆柴油车在尾气检测管断裂的情况下进行尾气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报告,共收取金额1.072万元。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2021年4月6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1〕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序号3-19类别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72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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