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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1〕9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华裕饲料生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WMFAK1R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程建

  地 址:恩平市恩城米仓村委会石估地(乾隆建材有限公司原机修仓)   

  2021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酒糟渣和生物质燃料燃烧后的残渣露天堆放,堆放场所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2021年3月16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恩环罚告〔202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2021年3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核,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和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序号3-20类别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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