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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1〕1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王灿林(王灿林造纸厂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

  地 址:广东省罗定市泗纶镇泗联村委下高塱11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粉末状纸浆露天堆放,堆放场所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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