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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0〕39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吴悦辉(吴悦辉喷漆厂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5************

  地 址: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锦前路十五巷12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完成建设并经验收合格之前,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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