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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江恩环查〔2020〕15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吴悦辉(吴悦辉喷漆厂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4**************30               

  地址:恩平市东成镇祝荷村委会木塘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配套相应的环保设施擅自投入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日(时间从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

  恩平市东成镇祝荷村委会木塘村吴悦辉喷漆厂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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