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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0〕52号

公  告

恩平市沙湖镇高园页岩砖厂:

  因我局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0〕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决定书有异议,你厂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07821261

  联系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0〕52号)全文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4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江恩环催〔2020〕52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沙湖镇高园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345413660G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潘发广

地址:恩平市沙湖镇高园村委会互合塘(土名)的旧机砖厂土地  

  你单位存在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356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的限值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19〕26号),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于2020年2月12日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后,你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13万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追缴从2020年413起的加处罚款壹拾叁万元(小写:130000元),合计贰拾陆万元(小写:260000元)

  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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