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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0〕23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众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325050209A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梁志杨

  地 址:恩平市恩城新平南路5号之1南 

  2020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2020年9月23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0〕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0年9月26日提出听证申请,2020年10月9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意见:一、你单位已通过环评审批,并且设置危废仓,只是仓内的危废容器没有张贴标志,此前你单位并不知晓需在危废容器内张贴标志;二、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请求减免罚款。经审查,我局认为:(一)

  2020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已完成整改,危废仓内的容器张贴危废标志。(二)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

  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八、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八、严格执法监管行为,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你单位的上述情形能够认定为存在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措施或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的规定,结合目前疫情期间你单位主动采取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措施,该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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