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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0〕21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金久圣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PBD35N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钟勇军

  地 址:恩平市沙湖镇蒲桥工业园5号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气字[2020]第135号)报告显示,你单位FQ-14喷雾塔排放检测口2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指标(37mg/m3)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60-2019)规定的排放限值。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2020年9月21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0〕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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