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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0〕18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海之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W8WK365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梁贵庭

  地 址:恩平市精文汽车商贸城南侧地块  

  2020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2020年8月17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恩环罚告〔202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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