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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0〕12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朱国鹏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211975********

  住址: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朝南村1巷5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暂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碱渣)直接堆放在土壤上方,没有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暂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根据国家标准规范贮存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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