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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0〕8号

公  告

恩平市粤诚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因我局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书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徐卫玲,7821261

  联系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0〕8号)全文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6日  

附: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江恩环催〔2020〕8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粤诚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HF769J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梁劲干

  地址:恩平市大槐镇新华楼   

  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厂区内堆放的尾矿颗粒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19〕2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罚款人民币2万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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