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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恩环罚〔2019〕12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梁津柠(恩平市原色广告喷绘厂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00105****

  地址:广东省恩平市外资民资工业区F6之二博兴电子(恩平)有限公司A栋二楼电梯口

  2019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20191112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19〕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3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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