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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恩环罚〔2019〕10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江门市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314967855E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胡淑君

  地址: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一区F1-1、F1-2、F1-3号

  2019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的容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2019114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恩环罚告〔2019〕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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