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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恩环改字〔2019〕59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金田石粉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W667QXF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吴全年

  地址:恩平市恩城米仓村委会米仓村那边朗地西边角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原矿及石粉露天堆放,堆放场所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露天堆放场所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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