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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恩环罚〔2019〕5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丽鑫纺织漂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WHDMYXW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杨景树

  地址:恩平市恩城纺织路南郊工业区青云针织厂内和丰染整操作车间

  根据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ET19090098)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值指标为102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外排废水中色度指标为64倍,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的限值要求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ET19090098)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2019111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19〕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10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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