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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19〕4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金飞龙电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L07228115A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吴春平

  地址:恩平市东安工业区B区2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19]第224号)报告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pH值指标为10.5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1597-2015)表1中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19]第224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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