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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19〕3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金飞龙电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L07228115A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吴春平

  地址:恩平市东安工业区B区2号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19]第224号)报告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pH值指标为10.5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1597-2015)表1中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19]第224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20191016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19〕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10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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