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江门市博业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1AX6R0N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蔡兰兴
地址:恩平市沙湖镇蒲桥工业大道30号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气字[2019]第179号)报告显示,你单位喷雾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指标(45mg/m3)超出《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的公告中规定的排放限值(30mg/m3)要求。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气字[2019]第179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2019年9月29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环罚告字〔2019〕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10月9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审核,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