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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恩环改字〔2019〕45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源金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吴惠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0751107812

  地址:恩平市港口路88号左侧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8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恩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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