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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环函〔2018〕146号

关于明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环保局,各相关建设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自主验收范围

  (一)对于需要配套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含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或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验收工作。

  (二)对于需要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前,建设单位可一并把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调试运行、监测(调查)的内容纳入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向审批该项目或受委托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二、自主验收程序

  (一)报送相关信息,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调试前,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竣工日期和调试起止日期,并向社会公开。根据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中,项目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联网信息资料,并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或《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等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二)开展验收监测(调查),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三)项目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联网验收,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或《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等要求,编写联网验收检测材料。

  (四)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并形成验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及专业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开展验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的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人数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五)公开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当地新闻媒体,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环保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三、其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一)为提高验收效率,除需报国家、省验收的项目外,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可以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同步进行,分别提出验收意见。

  (二)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污染物因子环境监测资质(具备CMM认证)的,可以自行开展验收监测,自行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在《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建设单位已委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自编制之日起不超过2年的,可作为建设项目开展自主验收的依据,不需再另行委托其他技术机构编制。

  (三)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包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清洁生产审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四)提交环保部门存档备查的验收资料应包括的材料如下:

  1、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2、验收会议资料:验收组意见、验收会议通知、现场签到表等;

  3、废水纳入建设项目范围外其他污水厂的工业企业需提供相应的污水厂合同或纳污证明等;

  4、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5、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6、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已发生的转移记录(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打印盖章);

  7、环评文件或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8、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9、竣工相关图件【包括厂区总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染防治方案复印件(如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设计说明书等)】、应急设备图,涉生产废水产生和排放的企业,还应补充带有标识和流向的厂区雨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污泥管网图)。

附件:1、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流程图

2、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意见模板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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