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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31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07669589XL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彭德安
地址:恩平市横陂镇鹰咀湾办公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肥料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你单位依托华新水泥(恩平)有限公司一条4000吨/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线,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核准处置能力分别为危险废物9.445万吨/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9.3万吨/年。其中,华新水泥(恩平)有限公司持有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070068063900X9001P);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新水泥(恩平)有限公司共同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0785221212)。
执法人员查阅广东省固体废物云申报系统发现,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至2026年通过云浮市锦顺运输有限公司运输接收危险废物的相关转移联单中,计划转运量与实际接收量基本一致。进一步核查发现,涉及云浮市锦顺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粤WAV579运输车辆的384张电子联单,对应20车次,有361张电子联单记录的运输轨迹与产废单位位置存在较大偏差,运输时段车辆终点定位不在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11日期间,粤WAV579车辆向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危险废物20车次。经对照你单位提供的入库磅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云申报系统运输联单,20车次入库磅单总重量为19.62吨,联单合计重量为17.984吨,差额为1.65吨,偏差约9.2%。上述联单实际接收量与入库称重重量不一致,联单填报数据不符合实际接收情况。
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你单位生产统计员吴杏薇主要负责联单管理、联单确认及广东省固体废物云申报系统账号管理相关工作,经其确认,对通过云浮市锦顺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进厂的小包年业务危险废物,你单位一般以商务确认数据作为每家产废单位入场重量,不对每家产废单位单独称重;其在确认联单前能够取得车辆入库磅单,也注意到磅单重量与商务确认重量存在误差,但仍按商务确认数据录入联单并进行确认。经你单位工作人员吴钧澎确认,云浮市锦顺运输有限公司系你单位合作中介江门市嘉盛环保有限公司组织运输的运输公司;上述20车次磅单重量与联单重量存在偏差情况属实。综上,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5月1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依托华新水泥(恩平)有限公司一条4000吨/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线,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核准处置能力分别为危险废物9.445万吨/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9.3万吨/年。其中,华新水泥(恩平)有限公司持有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070068063900X9001P);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新水泥(恩平)有限公司共同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0785221212)的情况。
3.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提供的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的个人身份。
4.2026年5月15日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三份授权委托书。
证明你单位已委托李三军、吴杏薇、吴钧澎代为接受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提交有关材料、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事宜。
5.2026年5月15日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与江门市嘉盛环保有限公司蓬江分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合作合同》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与江门市嘉盛环保有限公司蓬江分公司就危险废物处置建立委托合同关系。
6.2026年5月15日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云浮市锦顺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等相关资料。
证明运输给你单位的20车次危险废物由粤WAV579车辆负责运输。
7.2026年5月15日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15日由粤WAV579车辆负责运输给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20车次入库磅单以及2026年5月1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固体废物云申报系统下载的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15日由粤WAV579车辆负责运输危险废物给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转移联单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粤WAV579车辆入库危险废物磅单联单误差表。
证明20车次入库各类危险废物6种,磅单总重量为19.62吨,联单合计重量为17.984吨,差额为1.65吨,偏差约9.2%。上述联单中存在终点轨迹和实际不符的情况,实际接收量与入库称重重量不一致,联单填报数据不符合实际接收的情况。
证明你单位知晓磅单重量与商务确认重量存在误差,但仍按商务确认数据录入联单并进行确认。
8.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固体废物云申报系统下载的由粤WAV579运输危险废物给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轨迹图。
证明运输时段车辆终点不在你单位。
我局于2026年9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6〕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处理。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比对核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七)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关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处罚较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法定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1.涉及危险废物种类5种以上。
2.涉及危废数量1吨以上3吨以下。
3.近一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
4.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存在终点轨迹和实际不符的情况。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小写: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