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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23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荣华渔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E3KR2R1Q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施国华

  地址:恩平市横陂镇大亨村委会洪滘咸围自编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南美白对虾的养殖。你单位办理有江恩环审【2025】24号环评审批文件和自主验收手续,办理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粤恩平市府(海)养证【2024】第00003号。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养殖状态,你单位建设养殖池780个,每个养殖池面积约300平方米,你单位从2025年5月开始养殖南美白对虾,大概每年9月份投苗,分批投放,12月完成投苗,养殖周期4-6个月,养殖用水系通过4台抽水泵抽取海水供给,年取水量约234000立方米。在对虾捕获完成后,产生的养殖尾水经配套治理设施处理后,经抽水泵抽向海堤水闸海岸线向海一侧排放,根据你单位环评文件显示处理后的养殖尾水应排放至大亨涌。养殖场所产生的养殖尾水,依托其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具体由沉淀池、生物处理池及一体机设备构成)进行处理。另查,你单位于2025年1月在海堤水闸处安装6个抽水泵,主要用于排洪及排放养殖尾水,而该水闸外侧种植有大量红树林,属红树林保护区范围。你单位在上述海堤水闸处设置的养殖尾水排放口,未依法开展相关科学论证。综上,你单位存在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8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5月28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5月28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未发现有废水外排的情况。

  4.恩平市荣华渔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提供的江恩环审【2025】24号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5.2026年5月28日恩平市荣华渔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已办理自主验收手续。

  6.2026年5月28日恩平市荣华渔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已办理排污登记手续和水域滩涂养殖证。

  7.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收集的排污口与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位置关系示意图。

  证明你单位排污口涉及环境敏感区。

  8.2026年5月28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明你单位已提供经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9.2026年5月28日恩平市荣华渔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15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恩环罚告〔2026〕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二、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6年7月1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

  (一)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提出如下意见:

  1.对认定的事实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

  2.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全力整改。

  3.愿意主动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在今后的生产工作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综上,希望从轻处罚。

  (二)采纳情况

  经审查,我局认为: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2日、2026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检查所拍摄的照片资料显示你单位已停止养殖,现场检查没有发现养殖尾水外排。你单位已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养殖场尾水经过处理后通过抽水泵连接管道排放至恩平市荣华渔业科技有限公司旁边的小沟汇入大亨涌。综上,即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另根据2026年7月20日江门日报显示,你单位已在地市级以上的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综上,我局对你单位登报道歉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可按拟处罚金额人民币87500元的50%降低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或者拆除的,强制关闭、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和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4目和第7目、第十条以及其附件3《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三、适用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类”中“十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2.11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小写:43750元) [87500元*1-50%=4375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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