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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17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鸿杰页岩环保砖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66604364H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郑超亮

  地址:恩平市横陂镇岐联村委会汶水眼山坑(土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生产、销售:新型墙体砖;采掘、销售:页岩、黄泥。已取得恩环审﹝2017﹞17号环评批复文件。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页岩砖,砖窑内可见燃料燃烧的火光,部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从砖窑顶部排放到外环境,废气主要排放口没有废气排放,废气处理设施的风机处于停运状态。废气处理设施的喷淋的3个水池,其中有1个处于干涸状态,另外2个水池内存有高度约20CM的清水。经检查,你单位废气标准排放口的废气监测平台设置不规范且锈蚀严重,且未能提供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经确认,你单位于2026年3月10日复工,3月16日二十二时点火焙烧今年第一批页岩砖,并发现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发生故障,3月16日至3月18日在没有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下仍进行页岩砖生产,生产产生的废气没有通过废气主要排放口排放,而是通过砖窑顶部直接排放到外环境,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你单位立即对废气治理设施风机进行维修,废气治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综上,你单位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8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3月18日、4月3日、5月1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18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没有运行,废气标准排放口没有废气排放,工作人员紧急打开风机和水泵后,标准排放口开始有废气排放,东侧开采页岩矿区域有两堆未采取严密覆盖防扬尘措施露天堆放的土料,未见喷淋洒水痕迹,经查询你单位2025年自行监测报告,2025年6月6日阳江市康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了第二季度废气和噪声检测,你单位2025年其余时间未再组织自行监测。经负责人确认你单位于2026年3月10日复工,3月16日二十二时点火焙烧今年第一批页岩砖,发现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发生故障,3月16日至3月18日在没有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下仍进行页岩砖生产,生产产生的废气通过砖窑顶部直接排放到外环境,废气主要排放口没有废气排放的情况;三是你单位范华耀为废气治理设施负责人的情况。四是你单位2025年1月用电46940度、2月23320度、3月70840度、4月66950度、5月70650度、6月73010度、9月48670度、10月81960度、11月83330度、12月76270度(8月无用电记录)。该用电数据与你单位所称2025年上半年仅3—6月开工、下半年至11月末仅开工一个月的情况明显不符。

  4.2026年4月3日恩平市鸿杰页岩环保砖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范华耀居民身份证照片。

  证明范华耀的个人身份。

  5.2026年3月8日恩平市鸿杰页岩环保砖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阳江市康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R25061111)。

  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其余时段未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6〕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显示,你单位已对废气处理设施完成修复,已修复废气排放口的监测平台,同时对废气处理设施增加一套与PH计联动的碱液投加设备,即你单位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5.1裁量标准{初步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即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偷排2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5天以下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初步罚款金额=(10%+20%+0%+0%+0%+2%+0%)×1000000元=320000元]。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罚款金额=初步罚款金额(含倍数)320000元+初步罚款金额(含倍数)320000元×5%×调整系数总和(-2.0)[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2.0),其他从轻情节在裁量权重中均已体现,不再重复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元整(小写:288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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