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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6〕14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鸿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CM7WB98U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叶添奕
地址:恩平市外资民资工业区C区26号厂房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机加工、喷涂生产活动,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中暂存废水、废水处理设施旁下水道废水、东北方向和东南方向的下水道内的废水呈乳白色。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贮存池中的废水(污水处理池点位)、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旁边的下水道废水(雨水渠1点位)、东北方向的下水道废水(雨水渠2点位)、东南角的下水道废水(雨水渠3点位)分别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4月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13号)报告显示,你单位污水处理池监测样品中含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污染物,而雨水渠1点位、雨水渠2点位、雨水渠3点位的监测样品中,也同样监测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污染物。污水处理池、雨水渠1点位、雨水渠2点位、雨水渠3点位检测出的特征污染物相同,生活污水一般不包括铜、锌等污染物,另根据你单位竣工验收意见显示,你单位生产废水处理需经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你单位无法提供与有处理资质单位的合同及转移联单等证据证明生产废水处理、处置情况,且根据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贮存池与其他监测点的特征污染物相同。综上,你单位存在偷排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3月2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2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机加工、喷涂生产活动,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三是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贮存池中的废水(污水处理池点位)、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旁边的下水道废水(雨水渠1点位)、东北方向的下水道废水(雨水渠2点位)、东南角的下水道废水(雨水渠3点位)分别进行了采样监测时你单位在现场见证采样过程。
4.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4月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13号)。
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池监测样品中含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污染物,而雨水渠1点位、雨水渠2点位、雨水渠3点位的监测样品中,也同样监测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污染物。污水处理池、雨水渠1点位、雨水渠2点位、雨水渠3点位检测出的特征污染物相同。
5.2026年3月24日恩平市鸿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叶添奕居民身份证照片。
证明叶添奕的个人身份。
6.2026年3月2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明你单位已提供经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通过偷排的方式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