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6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永胜工艺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07747861C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冼文永

  地址:恩平市外资民资工业区B区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生产、销售:麦克风配件、电子产品、音响设备、电声设备及其配件。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水标准排放口对外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94号)报告显示,你单位废水标准排放口对外排放的废水中PH值监测结果为1.4、悬浮物监测结果为35mg/L、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214mg/L、氨氮监测结果为28.6mg/L、总氮监测结果为29.2mg/L、总磷监测结果为2930mg/L。排放标准按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中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的要求,即排放限值:PH值为6-9、悬浮物为30mg/L、化学需氧量为50mg/L、氨氮为8mg/L、总氮为15mg/L、总磷为0.5mg/L。PH值超标、悬浮物超标0.17倍、化学需氧量超标3.28倍、氨氮超标2.58倍、总氮超标0.95倍、总磷超标5859倍。即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6日、2026年3月3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5年12月1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16日、2026年3月3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水标准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生产废水),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水标准排放口对外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4.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12月1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94号)报告。

  证明你单位废水标准排放口对外排放废水的水污染物中PH值监测结果为1.4、悬浮物监测结果为35mg/L、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214mg/L、氨氮监测结果为28.6mg/L、总氮监测结果为29.2mg/L、总磷监测结果为2930mg/L。PH值超标、悬浮物超标0.17倍、化学需氧量超标3.28倍、氨氮超标2.58倍、总氮超标0.95倍、总磷超标5859倍。

  5.2025年12月1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证明你单位签收《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94号)并知晓超标的监测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6年3月1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

  (一)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提出如下意见:

  1.对认定的事实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

  2.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全力整改,以转运的方式处置工业生产废水。

  3.愿意主动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今后的生产工作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综上,希望从轻处罚。

  (二)采纳情况

  经审查,我局认为: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显示你单位表面处理车间(铝材氧化车间)没有生产,建设的废水收集池现场可见贮存有表面处理液。经查核实:你单位与江门市华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零散废水转移处理服务合同》,并于2026年2月2日、2026年2月4日转移处置废水32.05立方米、26.86立方米,即你单位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另根据2026年3月13日江门日报显示,你单位已在地市级以上的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综上,我局对你单位登报道歉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综上,你单位主动改正的行为属于从轻情节,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罚款金额应从轻为316350元{351500+351500×5%×[(-2)]}。

  你单位上述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由于你单位的生产工艺涉及阳极氧化工艺,所以按拟罚款金额316350元的30%降低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第十条以及其附件3《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三、适用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类”中“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2.7.1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拾贰万壹仟肆佰肆拾伍元整(小写:221445元) [316350*(1-30%)=221445]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0日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微信公众号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官方微博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书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电子书
版权所有:恩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站点地图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4407850057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85446号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