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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6〕2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永胜工艺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07747861C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冼文永

  地址:恩平市外资民资工业区B区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94号)报告显示,你单位废水标准排放口对外排放的废水中PH值监测结果为1.4、悬浮物监测结果为35mg/L、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214mg/L、氨氮监测结果为28.6mg/L、总氮监测结果为29.2mg/L、总磷监测结果为2930mg/L。排放标准按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中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的要求,即排放限值:PH值为6-9、悬浮物为30mg/L、化学需氧量为50mg/L、氨氮为8mg/L、总氮为15mg/L、总磷为0.5mg/L。PH值超标、悬浮物超标0.17倍、化学需氧量超标3.28倍、氨氮超标2.58倍、总氮超标0.95倍、总磷超标5859倍。即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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