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4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广东原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4HB3H09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王荣杰

  地址:恩平市大槐镇建业路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的注塑车间和丝印车间正常生产,注塑车间废气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丝印车间废气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没有运行。你单位存在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关于建设项目一期、二期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组验收意见复印件2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等。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实施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恩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决定继续本案行政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四章第一条“§4.1裁量标准”及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4目和第7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7日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微信公众号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官方微博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书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电子书
版权所有:恩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站点地图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4407850057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85446号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