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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刘**

  公民身份证号码:51**************

  住址:四川省**************

  地址:恩平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87号)报告显示,你经营的养殖场最后一级鱼塘外排口的水污染物中悬浮物超标0.83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75倍、氨氮超标7.44倍、总磷超标10.7倍,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表1中一类区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你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5〕1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12月31日,你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6年1月5日在江门日报登报进行道歉并承诺守法。经复核,我局认为你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道歉从轻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局2025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显示,你养殖场的三个鱼塘均未发现有其他废水排入,且你已将最后一级鱼塘的排放口完成封堵,现场未发现你养殖场有废水外排的情况。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你及时履行整改的行为,可以认为属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措施,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5〕17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和第4目以及第十条申请公开道歉降低处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3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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