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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1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盈丰整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9216122T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廖润斌
地址:恩平市恩城新平南路43号(漂染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74号)报告显示,你单位标准排放口排放废水中总磷监测结果为5.71mg/L。排放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其中苯胺类和六价铬根据《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执行,即排放限值:总磷为0.5mg/L,总磷超标10.4倍。即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11月1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5年12月2日在江门日报登报进行道歉并承诺守法。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2025年12月1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90号)报告显示,你单位标准排放口排放废水达标排放。2025年12月17日,我局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你单位外排超标废水对地表水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2025年12月25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赣求实中心[2025]环损鉴字第67号)显示你单位外排超标废水对地表水环境造成的损害费用为31711.94元。2025年12月29日,你单位与我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道歉从轻及完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流程从轻的有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5〕1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赣求实中心[2025]环损鉴字第67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4目、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4.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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