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盈丰整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9216122T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廖润斌
地址:恩平市恩城新平南路43号(漂染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74号)报告显示,你单位标准排放口排放废水中总磷监测结果为5.71mg/L。排放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其中苯胺类和六价铬根据《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执行,即排放限值:总磷为0.5mg/L,总磷超标10.4倍。即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超标排污行为,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