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陈**养殖场:
因无法与你养殖场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养殖场公告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5〕3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821261 联系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5〕3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