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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5〕5号

  当事人:卢**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

  住址:广东省恩平市******************

  经营地址:恩平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将养殖废水收集池挖开缺口,导致养殖废水经此缺口排入侧边的排水沟,即你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二、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听证情况

  你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陈述申辩意见

  你于2025年9月3日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你养殖场养殖数量少,产生废水少;2、养殖废水经过处理才排放,没有造成严重污染;3、初犯且经济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三)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针对你提出的陈诉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你提出的第1条、第2条申辩意见都不构成影响你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故对你提出的上述陈诉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提出的第3条申辩意见,我局在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计算罚款金额时已按照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的情节予以考虑。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7.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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