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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5〕7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溢丰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066725493P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吴顺兴
地址:恩平市君堂镇堡城工业区(恩平市力新洗水厂有限公司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定型以及洗水生产活动,建设有1条洗水生产线、8条定型生产线、1台15t/h燃煤锅炉和1台10t/h天然气锅炉。洗水生产施设配套建设有1个污水处理站,包含1套水膜喷淋+静电除尘+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8条定型生产线配套建设有3套水喷淋+静电除尘废气处理设施。其中污水处理站设置有1个编号为DW001的废水排放口、1台10t/h天然气锅炉设置有1个编号为DA001的废气排放口、3套水喷淋+静电除尘废气处理设施设置有编号分别为DA002、DA004、DA005的3个废气排放口、1台15t/h燃煤锅炉和污水站配套建设的1套水膜喷淋+静电除尘+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分别各设置有1个排放口。你单位合计设置有1个废水排放口和6个废气排放口,根据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440785066725493P001P)记载你单位共设置4个废气排放口和1个废水排放口(编号分别为DA001、DA002、DA004、DA005、DW001)。4个废气排放口和废水排放口的设置位置与现场检查结果基本一致,但排污许可证中并没有1台15t/h燃煤锅炉和污水站配套建设的1套水膜喷淋+静电除尘+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对应的2个废气排放口,即你单位存在设置的废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不符合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