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德丰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4JP1Q0G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刘高超
地址:恩平市沙湖镇咀厚村民委员会伙廉山(土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项目,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尾级氧化塘(回用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098号)报告显示,监测结果为:悬浮物205mg/L,CODcr315mg/L,氨氮180mg/L,总磷22.2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5中珠三角标准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较严排放标准限值:悬浮物为100mg/L,CODcr为200mg/L,氨氮为70mg/L,总磷为7mg/L,即你单位存在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中悬浮物超标1.05倍,CODcr超标0.57倍,氨氮超标1.57倍,总磷超标2.17倍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超标排污行为,限期30日内治理,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