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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3〕18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德丰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4JP1Q0G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刘高超

  地址:恩平市沙湖镇咀厚村民委员会伙廉山(土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项目,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尾级氧化塘(回用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098号)报告显示,监测结果为:悬浮物205mg/L,CODcr315mg/L,氨氮180mg/L,总磷22.2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5中珠三角标准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较严排放标准限值:悬浮物为100mg/L,CODcr为200mg/L,氨氮为70mg/L,总磷为7mg/L,即你单位存在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中悬浮物超标1.05倍,CODcr超标0.57倍,氨氮超标1.57倍,总磷超标2.17倍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22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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