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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3〕15号

  当事人:彭**(彭**养殖场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

  住址:广州市****************

  经营地址:恩平市横陂镇白石古水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实际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养殖场的生猪养殖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项第3小项“牲畜饲养031”“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类别,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实际经营的养殖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过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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