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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3〕14号

  当事人:彭**(彭**养殖场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

  住址:广州市****************

  经营地址:恩平市横陂镇白石古水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实际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养殖场的生猪养殖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项第3小项“牲畜饲养031”“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类别,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7月14日,你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3年8月25日在江门日报登报进行道歉并承诺守法。经复核,我局认为你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对道歉从轻的有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对道歉从轻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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