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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3〕13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川湖包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69311086C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梁荣进

  地址:恩平市北郊工业区新力塑料厂内简易钢架厂房及职工饭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气字[2023]第026号)报告显示,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监测口(2T)对外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为71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标准为20mg/m3,即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超标排污行为,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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