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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恩环罚〔2022〕23号

  当事人:陈**(陈**牛蛙养殖场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05**************

  住址:广东省***************

  经营地址:恩平市君堂镇响山村马蚧(土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2]第117号)报告显示,你投资经营的牛蛙养殖场外排废水中悬浮物监测结果为77mg/L、总磷监测结果为2.71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排放限值:悬浮物为60mg/L、总磷为0.5mg/L,即你投资经营的牛蛙养殖场存在外排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于2022年11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举行听证会。

  (一)听证意见

  你提出如下意见:立即整改,停止排污;经营困难,希望可以从轻处罚;已关停并开始清拆工作,已经清拆70%的生产设施(附照片),承诺12月月底完成清拆,清拆后不再经营。

  (二)陈述申辩意见

  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1点和第4点的规定,你及时整改且清拆生产设施的行为,可以认为属于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提出的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对你拟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予以从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1点和第4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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