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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1〕11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广东百利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M9YB28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张妙玲

  地 址:恩平市东成镇工业五路25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一)和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序号3-13类别2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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